新环保标准实施,印企应注重哪些变化?
自2007年开始,印刷行业被纳入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在其使用的过程中许多原辅材料VOCs含量占比大于10%,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其属于需要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监管也属于被监管的重中之重。随着国家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的发布,各省市纷纷响应国家环保治理的方针政策,陆续制订执行严于新国标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个省市出台地方性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绝大部分处于征求意见中),2023年4月24日随着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为全国各地方新标准的发布拉开了序幕,笔者结合各地标准及工作实际情况,为大家详细分析下阶段印刷企业的工作重点及要求。
监测指标发生变化
在旧标准中,有组织监测指标涉及到了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四个要求,苯的限值为3mg/m³,二甲苯的限值为10~12mg/m³,非甲烷总体的限值为10~12mg/m³。在新修订的监测指标中有组织指标变成了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含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此处变化比较大。
如果在收集过程中有热熔、复合工艺或者纸毛粉尘收集的,需要增加对颗粒物的监测;在末端治理工艺用到了非电能源装置的需要对氮氧化物进行监测;如果涉及到了燃烧工艺的需要对二氧化硫进行监测。
全国各地区的印刷企业,一定要认真研读本省相关标准要求的监测项目,不能漏检,在监测方法上一定要有新策略,同时各印刷工业企业,在做年度监测计划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新的变动,各印刷工业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出本企业治理设施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出版物印刷企业胶订废气收集按照新的要求无需接入治理设施中,凹印企业和承印物为金属的印刷企业重点关注印刷过程和复合过程的收集要分开,印刷过程需要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进行监测,如果放在一起容易导致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
管控方向和管控重点的变化
在旧标准中,各省市重点关注的末端治理工作,不管原辅材料的类型是什么,只要含有VOCs的均需要进行末端治理。而这两年内各省直辖市修订的标准关注的重点是源头替代工作,如江苏省发布的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明确提出: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田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无末端治理要求)。
北京市发布的《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23中,明确了对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溶剂型喷墨印刷油墨(用于全封闭式数码印刷机)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8507的要求,其他油墨VOCs含量应≤30%。
印刷生产过程中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8508的要求,通州区自2024年7月1日起、其他区自2025年1月1日起使用的除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之外的其他清洗剂VOCs含量应≤300g/L;新建企业使用的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 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8508的要求,其他清洗剂VOCs含量应≤300g/L。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基型包装胶粘剂、本体型包装胶粘剂、本体型纸加工及书本装订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3372的要求,其他胶粘剂VOCs含量应≤100g/L。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 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0981的要求,其他包装涂料VOCs含量应≤550 g/L。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润版液VOCs含量应≤3%。同时结合实际,如果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满足低VOCs辅料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于末端治理设备进行停用。
以上不难看出,新标准的重点是原辅材料的选用,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出本企业所用的原辅材料,对照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所要求的原辅材料是否满足限制要求。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平版印刷企业重点关注清洗剂、润版液以及洁版膏等原辅材料,现阶段绝大部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高达900g/L以上,根本无法满足新标准的要求,标准发布后时间节点一般为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多考察、多尝试,选择一款符合本企业的低VOCs清洗剂。同时新标准对有组织排气口苯的限制变为0.5mg/m³,因现阶段所有的VOCs治理设备均无法治理苯,那么企业在原辅材料选择的时候一定了解原辅材料的所含物质,企业要多方面考察,多次使用选择适用本企业的原辅材料。而凹印企业重点关注油墨和粘胶机,选择满足国标及地标限制的原辅材料。
记录台账的变化
在新的国标及新的地标实施后,对于台账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台账不符合要求,企业将面临着行政处罚。结合标准各企业需要记录的台账有以下几点。
01
各企业所使用油墨、稀释剂、润版液、异丙醇、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及其他VOCs物料,均需要建立相关台账
台账应包括名称、类别、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含量等信息;同时每类原辅材料应有1年内有效VOCs含量检测报告及MSDN文件报告。
02
各企业应当对有组织排气口进行监管台账的建立
应包括主要产污设施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基本信息,如设施名称、工艺类型、编号、数量、关键设计参数(过滤材料名称和用量、吸附剂名称和用量、催化剂名称和用量、反应温度、风速、停留时间)等;主要运行记录,如启停机时间、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过滤材料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运行温度、燃料消耗量等,以及非正常工况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自动监测)污染物监测结果及原始记录等。
03
各企业对无组织管排放也需要建立管控台账
应包括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微差压表监测数据及校准记录、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及原始记录。
04
其他类台账
各企业每年要依据有关法律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等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维护采样测试平台和张贴排污口标志。如企业为一般排放单位,需要在本单位相关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如为重点排放单位,还需要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执法更加严格化
在新的国标及新的地标实施后,执法人员对于有组织排放口,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标准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标准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执法人员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含便携设备)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标准的限值,即判定为超标。如超标企业面临着行政处罚,那么企业就必须要定期开展自测,避免各种风险产生。
总之,国家近四年以来出台了许许多多的相关环保政策及环保标准,推动重点印刷工业企业VOCs全流程管控,尤其是对印刷的产业园区、企业集群,同时引导企业绿色化、健康化发展。企业不能因为上了末端治理设备就万事大吉了,企业要及时学习了解环境方面的法律及规章,做到合法化、合格化、绿色化,让我们印刷人用红黄蓝黑绘出低碳绿色的多彩世界。
作者: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李 利